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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5  来源:
(2021 年 12 月 15 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委员二十九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区长一人、副区长八人;
  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一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一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应从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四条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
  推荐提名的候选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提名者应向大会主席团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口头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六条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七条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按照姓名笔划顺序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选票的候选人按照姓名笔划顺序排列,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预选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 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
  由每个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预选监票人二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确定预选总监票人二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九条 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第十一条 大会各项选举采取一次投票的办法进行。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选举采用手工计票。
  第十三条 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总监票人二人,每个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监票人一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四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十五条 代表赞成选票上所列的某位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反对某位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在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既不画“○”、也不画“×”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应在画“×”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空格里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六条 填写选票要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
  第十七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对各项选票的投票张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每项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十九条 每张选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一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还是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当选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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