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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4  来源:
  (2022年11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3人;
  补选通州区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通州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第四条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通州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实行等额选举。
  第六条 推荐者应当如实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向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的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预选时如遇代表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或者在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的前提下,将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一并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由主席团确定总监票人2 人,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2 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第十条 选举采取在大会上投票的办法进行,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正式选举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2人,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一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赞成选票上所列的某位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划“○”;反对某位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划“×”;既不划“○”又不划“×”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先在某位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划“×”,并在该候选人姓名右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第十三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然后其他代表依次在设置的票箱投票。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清点选票张数,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第十四条 选举所投选票的张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十五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十六条 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七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代表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不足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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