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来源:
(2023年5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区长一人,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为一人。
第三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第四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五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选票候选人按照姓名笔划顺序排列。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六条 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
由每个代表团在代表中各推荐预选监票人二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确定预选总监票人二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第八条 大会选举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代表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第九条 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总监票人二人,每个代表团在代表中各推荐监票人一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赞成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划“〇”;反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划“×”;既不划“〇”又不划“×”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先在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划“×”,并在该候选人姓名右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一条 投票前,当众检查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行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在设置的票箱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清点选票张数,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选举所投选票的张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十四条 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法律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