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二、全体会议对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名单依次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三、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本办法由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