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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时间:2019/07/05  来源:区人大

——2019年6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督办力度,增强办理实效,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全力服务和保障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办理评估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主导,以各专委会为基础,区人大代表、相关专业人士以及所提建议辖区居民共同参与的方式开展。原则如下:一是依法开展原则。代表建议办理评估严格遵守代表法和北京市及通州区关于建议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评估标准,客观报告问题,公平公正评估。二是双向促进原则。一方面,促使承办单位提高对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对代表所提建议的解决力度,推动和改进建议办理工作。另一方面,促使代表充分了解建议办理工作过程,增进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代表建议提出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三是问题导向原则。聚焦代表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估,研究代表建议办理多年来存在却未解决的瓶颈问题,寻找破解掣肘建议办理的深层次问题,提升建议办理督办工作水平。四是以点带面原则。进一步增强通州区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将代表建议办理与转变工作作风有效结合,推动各承办单位不断改进工作,凝聚社会共识,破解改革难题,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第三条 代表建议办理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立。人大常委会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各位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专业评估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主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主任担任;各专业评估组设在区人大常委会各专委会,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各专委会主任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相关人员、提建议的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以及所辖社区(村)工作者及居民组成。

第四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各专委会从本部门督办的建议中选取涉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重大任务、代表集中关注、反复提出和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2—3件建议的办理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对象。

第五条 评估内容的制定。评估内容应有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工作沟通、工作落实、工作反馈和工作实效等五个方面,由各专业评估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标准,设定评估分值,作为测评依据。

(一)工作机制。工作机制部分占25分。具体应包含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做到与单位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是否制定代表建议办理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办结时限等。

(二)工作沟通。工作沟通部分占10分。具体应包含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是否主动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主办单位是否与会办单位沟通协调,明确责任等。

(三)工作落实。工作落实部分占25分。具体应包含承办单位是否认真研究办理,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承办单位是否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四)工作反馈。工作反馈部分占10分。具体应包含承办单位是否按照建议办理要求答复代表,并反馈有关部门;答复函是否规范,内容详实;办理工作结束后,是否及时形成工作档案等。

(五)工作实效。工作实效部分占30分。工作实效主要体现在:专业人士评估的情况;所提人大代表的满意情况;人大代表、社区(村)工作者及居民调查问卷反馈的情况等。

第六条 评估流程。各专业评估组成员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沟通、走访调查、集体讨论、形成报告、召开会议等环节,对相关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估。

(一)听取汇报。专业评估组要听取代表关于所提建议的情况介绍,了解提建议的初衷和背景;要结合评估标准和内容,针对建议办理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听取相关承办单位汇报。

(二)座谈沟通。召开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所辖社区(村)的工作者及居民的座谈会,了解并充分听取意见。

(三)走访调查。各专业评估组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检查,了解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要在代表、社区(村)工作者及居民中广泛开展调查,充分了解建议办理的过程和实效、百姓对办理工作的认可度等。

(四)集体讨论。专业评估组成员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进行讨论,对照评估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逐项评分,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级别,总分值95分以上为优秀,85至94分为良好,75至84分为一般,74分以下为较差。

(五)形成报告。评估结果确定后,各专业评估组形成评估结果报告;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评估组的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代表建议办理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果报告和评估工作报告同时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六)召开会议。评估情况以会议形式进行通报。参会人员范围: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区“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专业评估组成员;提建议的区人大代表;社区(村)工作者及居民代表等。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点评,指出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评估工作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报送区委,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通报,适时上网公布,反馈至区委综合考评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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