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力度,切实将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以下简称“三个不直接分管”)落到实处,依据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人事、物品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品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四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物品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一把手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单位一把手在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时,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讨论意见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综合归纳与会成员的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一把手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照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1.单位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区人大资金审批采取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共同签批和区人大财务管理小组研究决定相结合的方式。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明确审批程序。数额较小的财务支出,由单位各办室提出计划,由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同意,方可进行开支;如果重大支出事项,由财务管理小组报请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单位一把手应定期听取财务管理小组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条 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
1.单位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人事科具体承办。
2.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3.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由分管副职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 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
1.三万以上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办室提出计划报请办公室,经区人大财务管理小组研究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办室所需,按照有关配置标准进行。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办公室按照采购程序实行集中采购。单位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从事和干预、插手物资采购事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物品采购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三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四条 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物品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