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补选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补选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均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条 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3人,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1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从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四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五条 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某项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由每个代表团在代表中各推荐预选监票人2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确定预选总监票人2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预选选票候选人按照姓名笔画顺序排列。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第七条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八条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各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一个“○”;反对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一个“×”;在候选人左边的空格内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应先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一个“×”,然后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九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每张选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条 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总监票人2人,每个代表团在代表中各推荐监票人1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一条 大会各项选举采取一次投票的办法进行,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投票前,当众检查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在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张数,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选票的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依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当选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法律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