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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试行)

时间:2018/12/29  来源:区人大
  (2018年9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现就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作用,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填报《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和报告届内履职情况是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两种重要方式。
  第四条 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遵守和协助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包括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联名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参加大会选举和表决等情况。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1.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组织的集中活动情况,包括代表履职学习、年中代表集中活动、各代表小组活动、人代会会前活动、代表集中视察活动等;
  2.参加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的情况,包括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调研,参加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情况;
  3.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情况,包括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参加乡镇人大代表团活动,联系街、乡镇人大代表和选民,听取并反映意见建议,推动问题解决等;
  4.应邀参加本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等情况。
  (四)其他执行区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原选举单位提交《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各代表小组的安排,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其他会议)报告履职情况,每届至少一次。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报告届内履职情况前,应总结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撰写履职情况报告,并提交原选举单位或选区所在的代表小组。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对区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区,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加强对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指导。
  届末之年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汇总整理区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向常委会党组汇报。
  第十条 各代表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区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
  (一)届首之年,各代表小组要做好统一部署,提出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计划,计划提前发给相关代表,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同时要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二)各代表小组应及时将区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总体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
  (三)各代表小组应将《区人大代表履职手册》、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留存备档;
  (四)每年年底,各代表小组应将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乡镇人大代表或选民通报;
  (五)届末之年,各代表小组将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向所在的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活动的信息按照“谁组织、谁记录”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的组织部门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完毕。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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