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集体智慧的最新思想结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最新经验总结。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之中完善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十个坚持”,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其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
(一)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则
这就是坚定做到“两个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而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事实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对此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过去在法学理论界,讲到法律制度的划分,好多都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来划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实际上,这个只是形式上的划分。从阶级属性讲,西方国家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法系。对于资本主义法系,恩格斯曾经指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这种法律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在当代中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这就形成了与资本主义法系性质完全不同的当代中国法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
(二)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方向
这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领域的理论体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就是要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上的思想武器、科学指引、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中国创造的“两大奇迹”,同我们党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坚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能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阐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
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确立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证明,只有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治治理国家,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四)提出了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重点
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强,全面依法治国就能顺利推进。总书记多次阐述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这其中还有一个要求,就是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法治。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当然要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要领导立法、执法、司法,但是,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确保所有的行为都符合宪法法律规范。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新道路
(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就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三大基石”。这三个方面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和指导理论,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牢把握和遵循的最本质的内容。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断强调这个被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重大判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带领下我们推翻了“三座大山”,中国人民从此站了起来,在党的带领下我们进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国人民从此富了起来。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这个主心骨的带领,必然四分五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九大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就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大踏步向前发展。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经验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只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法治建设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组织动员能力,这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的问题。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当家作主,总之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核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法关系是相互依存、高度统一的关系。性质上根本一致。党的历史使命就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与特定社会制度相联系。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决定了法治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是党的领导的旗帜也是法治建设的旗帜。任务上根本一致。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让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因此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宪法和法律用于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和秩序,党内法规用于调整和规范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法律和党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只有让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相互作用、相得益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才能落实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目标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要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下大功夫,主要做好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律实施、司法公平正义、全民自觉守法四个方面。建设法治中国的重点是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才能确保法律得到良好实施。建设法治中国还必须建设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护法,真正相信和依靠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和引领一种法治文化观念。以法治价值引导科学立法。一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二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现阶段的重点领域立法包括:公民权利保障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立法、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其他新型领域立法。以法治权威支配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法治平等贯穿公正司法。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
习近平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道德相得益彰。”道德与法律是人类交往与合作得以共存共处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体系,自国家产生后,它们始终都是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古代中国有着丰厚的德治思想,并形成了独特的德治传统。儒家的“仁政”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主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法治几千年,如荀子坚持“礼刑合用”,“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董仲舒主张德本刑末,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传统儒家既推崇道德的教化作用,也没有排除刑罚的抑恶功能,这种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措施相结合的观念和做法,奠定了古代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方式。但传统德治实施的社会基础是人治社会,现代德治实施的社会基础是法治社会,二者运行的社会基础不同,权和法的地位不同。人治社会是人的统治,人(帝王)说了算,皇权不受法律制约,法律制度是治民的工具。法治社会是法的统治,人依法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无人处于法之外,无人居于法之上。进言之,传统德治所倡导的德政和德教,是为政者权力无法律制约,仅靠道德自律向善,往往难以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现代德治是在法律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框架下,即在确保法律对公权力制约的前提下强调为政者的道德修养、品德情操与社会道德教化。围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强化法律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新时代的法治建设回应日益增长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这些需要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与民生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用法治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代表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代表活动丰富多彩,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平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代表的能力水平和履职积极性明显提高,与群众的联系更加紧密。要切实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为代表依法履职做好服务保障,用好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和工作平台,不断丰富和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方式、内容,更好发挥代表在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难题中的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代表在帮助推动解决问题时,要注意运用法治方式,不要搞成“个人信访站”,而是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带有共性、普遍性的问题,注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议案和建议,推动从法律、政策、工作层面予以解决。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告别传统思维,树立法治思维,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我们有太多的事情要做。其中要做的是,要从传统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型。党的十九大报告非常重视法治思维,将它列为增强政治领导本领的重要抓手。要树立和坚持法治思维就必须告别传统思维。传统思维之“九论”:目标论、运动论、战役论、集中论、神速论、特事论、结果论、敌我论、斗争论。“法治思维”,就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简单地说,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模式就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体现为:规则思维——无规矩不成方圆;正义思维——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平等思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思维——做守约的诚信者;权义思维——认真对待权利;权责思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程序思维——从法定程序到正当程序;底线思维——守住“合法性”底线。告别人治习惯,坚持法治原则,要坚持立法先行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贡献了维护国际法治秩序新智慧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逻辑和核心要义之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支点。目前,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比如,涉外法治立法工作比较滞后;涉外法治人才存在着总量偏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供需脱节、管理薄弱等问题;企业“出海”的热情高、意愿强、但风险意识较弱、防控能力较差、防范机制不全、事后救济缺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中国律师业的国际化步伐,总体上还滞后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应对国际争议“司法化”风险方面,相关应对准备严重不足;服务于我国企业“出海”的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尚待健全。提升国际话语权,引领制定国际规则、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努力,将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渐进的过程。
注重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又要努力推动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我国企业“走出去”实际需要的条约和法律规则网络,构建完善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树立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站在两个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对内,要追求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社会和谐、依法治国;对外,要主持公道、捍卫公理、伸张正义,摒弃丛林法则,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坚持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反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坚持对话谈判解决问题,坚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内和国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是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根本利益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将中国智慧贡献于人类文明的重大战略判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要提高我国依据国际法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尤其是要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要积极参与制定海洋、极地、网络、外空、核安全、反腐败、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要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切实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特别是要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更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不仅是中国自身发展需要,而且将更好造福各国人民。”中国坚定高举多边主义旗帜,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这就需要在诸多关键领域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借鉴国际先进经贸规则,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规则体系,推动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
依靠法治精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国内法治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基石,涉外法治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的关键保障,只有统筹协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才能在波谲云诡的国际局势中站稳脚跟、维护国家重大利益,才能在全球性挑战下迎难而上、促进国际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才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提高中国话语权,从而有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60多年前,我们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受到各方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被载入联合国一系列决议。”全球治理变革表面上是国际舞台的合作较量,实质上是国家之间的制度博弈,是各国竞相把自己的国内制度输出为国际规则的尝试,是各国以国内法为基础进行妥协调和的结果。这就需要我们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我国国情为立足点,以国家利益和国家战略为出发点,在完善国内规则的同时,积极参与构建国际规则,提出受国际社会欢迎的中国方案。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形象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信息来源:北京人大网站http://www.bjrd.gov.cn/rdzl/rdllysjhk/202103q/xxgcxjpfzsx/202111/t20211109_2532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