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2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之间、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和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机构的建立。
(一)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负责对代表家站建设和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组织全国人大北京团代表到家站参加活动,围绕市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或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统筹组织市、区人大代表到家站参加活动。
(二)各街道、乡镇设立“人大代表之家”(简称代表之家)。代表之家由人大街工委(乡镇人大)在街道(乡镇)层面建立并确保运转,主要用于闭会期间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街工委、乡镇人大联系人大代表,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之间进行工作联系。
代表之家应做到“五到位”,即工作人员到位,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实行“AB岗”,确保工作延续性;工作方案到位,年初制定本区域代表工作方案,要包含代表学习、调研、研讨的计划、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计划;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明确工作各项任务的时限、责任人;工作记录、整理、归档到位,注意工作留痕,留存影像资料;工作情况反馈到位,在每年年底报送总结,形成经验性材料,注重向各级媒体报送代表动态、代表活动信息等。
(三)社区、村或选区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简称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站由居委会(村委会)在社区(村或者选区)层面建立并确保运转,主要用于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接待辖区群众、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应做到“八有、三公开”。
“八有”:一有场所,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要有活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二有标志,在门前显著位置悬挂“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标牌,标牌要统一制式;三有公示栏和代表联系选民信箱,要定期公开信息、安排专人开箱,整理转交和答复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有制度,要有学习宣传、联系群众、征求意见、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制度要上墙;五有代表履职档案,实现代表履职的全程纪实;六有活动,开展家站活动要事先预告;七有工作台帐,及时登记代表参加活动信息;八有代表联系选民联络员。
“三公开”:一是公开代表身份,在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公布联系代表姓名、工作单位;二是公开代表联系方式,在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公开联系代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三是公开代表职责。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主要内容。
代表之家是服务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重要平台,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一)向人大代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传达全国、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精神,传达市、区重点工作部署等,推动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围绕本市、本区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关切,围绕人大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重要议题,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学习交流、调研、研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四)有计划地依法组织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监督。每年应安排区、乡镇人大代表向选民书面或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实现每位区、乡镇人大代表届内至少报告一次。
代表联络站是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平台,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一)组织人大代表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全国、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宣传市、区重点工作部署等,推动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围绕本市、本区、本街道或乡镇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关切,围绕人大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重要议题,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人大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听取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问题尽快解决。
第四条 建立选民代言员制度。
选民代言员由本地区推选产生,应公道正派且能准确表达选民意愿,人数由代表联络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党员、妇女要占一定的比例。代言员选出后,代表联络站要确定每名代言员联系选民的人数和户数,必须保证所有选民要有人联系。划分代言员责任区,公示代言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建立工作档案。
选民代言员的工作直接受代表联络站指导,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是对所联系区域选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原汁原味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民姓名、时间、地点、反映事由、联系电话、向代表联络站报告的情况及代表联络站办理意见)。二是对于选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代表联络站报告。三是要积极主动告知选民联系方式,方便选民反映问题。四是要定期走访选民,了解选民思想动态和遇到的各种问题。五是要妥善保管好记录,并将原始资料定期交给代表联络站存档。
第五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是畅通民意诉求的有效途径。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广泛接触基层,多渠道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不仅使选民的要求得到及时的表达,也为政府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广泛、真实的信息。
(一)广泛联系全面覆盖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就便、集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区域内人口分布和选区划分情况,统一规划本区域内家站的布局和建设,实现家站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覆盖。要充分利用好基层现有办公场所和设施,组织建设好家站,方便人民群众就地就近联系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和诉求。建立市、区、乡镇人大代表联系组,搭建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联系机制,市人大代表每人固定联系一个代表之家,区、乡镇人大代表每人固定联系一个代表联络站并负责联系所在代表联络站的选民代言员,做到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的全覆盖,联系家、站、代言员的全覆盖。
(二)意见建议分类处理原则。人大代表对选民代言员、人民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要按照“分类处理、办结答复”的原则,通过制度渠道使之进入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决策和工作之中。一是围绕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重要议题征求人民群众意见时,由活动组织者统一明确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方式,并就意见建议的吸纳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二是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参加年中活动、会前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征求到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可以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人大常委会时,反映与议题相关的意见建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反映,还可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三是人大代表在参加接待选民活动中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原则,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能够当场解释说明的,由代表当场说明。不能当场解释说明的,按照意见建议内容分级进行处理。此外,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等事项,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
(三)活动组织精准高效原则。应以议题为牵引,依托家站推动代表“月进站、季回家”制度化常态化,即每月带着议题进站联系群众、听取意见,每季度带着问题“回家”学习充电,提升能力。每月由代表联络站确定1天为接待选民日,安排代表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待代言员和选民。每季度由代表之家确定1天组织代表座谈交流、学习研讨等,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共同参加,可邀请区“一府两院”有关单位列席。代表联系选民活动还可结合视察、专题调研、专项监督等,以选民座谈会、上门走访、发放信函或调查问卷、专栏公示、公布电子信箱、工作名片发放等多种形式开展。市、区、乡镇人大代表要深入各自所联系的选区、选举单位,集中听取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
(四)鼓励创新实践探索导向。人大街工委、乡镇人大可以根据代表工作需要,在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科技园区等人口集中区设立代表之家或者代表联络站,搭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联系平台,有序扩大社会各阶层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渠道,进一步夯实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基础。有条件的家站可以适当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第六条 民情记录是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和人大代表连选连任的重要依据。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做好联系选民民情记录。
第七条 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公室、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应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注重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加强家站宣传,提升家站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影响力。
第八条 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有关单位应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家站工作所需的活动经费,可从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