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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5/18  来源:区人大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平台的职能作用,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工作流程,有效提高对外宣传时效和影响力,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号,名称: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号:bjtzhrd,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用于宣传人大工作、展现代表履职风采、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 “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行管理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办室、机关党委、机关第一党支部、机关工会、机关妇委会、机关团支部负责各自工作信息的起草、报送及内容的政治和业务审核,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技术支持。
  第四条 “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大、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工作机构到通州区视察调研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召开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决定等事项;
  (四)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各街工委、各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情况;
  (六)人大代表履职风采;
  (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展的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组、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工会、妇委会、团支部等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外联系情况,包括外出学习、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情况;
  (九)重要法律法规和权威媒体时政要闻;
  (十)其他需要推送的内容。
  第五条 “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平台推送流程:
  (一)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将拟推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照片、视频),经所在部门领导(重要内容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批准后,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将排版编辑后的预览链接发至内容提供部门确认,通过后交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重要内容报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二)区人大常委会各街工委、乡镇人大将拟推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照片、视频),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批准后,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按照工作需要对内容编辑后,交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重要内容报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编辑相关内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选用。报送时间安排:上午的活动信息于当日下午4点前报送,下午的活动信息于第二天上午10点前报送,如有特殊情况,则适当延期报送,经编排审核确认后予以对外发布。
  第六条 “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平台内容保障原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内容、涉密内容不得发布。
  (二)信息内容保障坚持“谁承办,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全国人大、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工作机构到通州区视察调研信息由承接办室提供;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信息由研究室统一提供;各类会议综合信息、会议专项议题信息、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专委会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信息由活动的主办部门提供;机关党委、机关第一党支部、机关工会、机关妇委会、机关团支部组织开展活动的信息,由相应组织提供。办公室定期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三)各信息保障部门要提前研究信息文稿,及时报请领导审批核准,确保报送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文字要规范、简洁,照片、视频要清晰。
  (四)严格规范内容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能转载党和政府对外发布的信息及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应当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第七条 “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转载信息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发布。坚决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内容;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将“北京通州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对外发布各项信息的重要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如有调整,应立即告知办公室。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发布的信息,承办部门应当同时提供给微信公众平台予以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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