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9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小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是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联系区人大代表小组,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指导代表小组工作。
第四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区人大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单独或联合组建代表小组。凡在本镇、乡、街道所辖选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均是该代表小组成员。驻通部队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根据实际情况,与一个街道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共同组建代表小组。
第五条 代表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由本代表小组代表推选产生。
代表小组设代表联络员1—2名,为代表小组活动做好服务。
第六条 代表小组组长和代表联络员应高度负责地做好代表小组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推动代表小组工作不断深化创新;及时总结、宣传代表工作经验和代表依法履职的先进典型,积极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信息,沟通情况。
第七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第八条 代表小组工作应有计划、有总结,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市、区、乡镇三级代表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积极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
第十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提高活动质量,注重取得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代表集中学习培训,学习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学习效果,提高代表素质。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根据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一)组织开展年中代表活动,讨论区级国家机关半年工作情况报告。
(二)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立法征求意见活动。
(三)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前活动、集中视察、部分区人大代表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座谈、代表询问等工作。
(四)组织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的调查研究、视察等活动。
(五)组织代表报告年度履职情况,确保五年内所有区、
镇两级代表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完成报告履职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计划,针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围绕代表建议的办理、区级国家机关有关方面的工作,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切实加强代表家、站建设,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积极宣传人大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代表小组应随时了解掌握代表工作及职务变动等情况,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并协助做好代表辞职、补选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小组每次活动后及时填写活动登记表送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对代表活动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可以由代表按要求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应及时送常务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小组既可以单独组织活动,也可以与其它代表小组开展联组活动,充分发挥三级代表履职作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适时组织代表小组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